商场员工在商场门口和顾客一起走,顾客的手夹骨折了谁的责任

时间:2024-05-08 作者:张掖律师

1、在店门口摔骨折了,如果这家店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受害人摔骨折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摔骨折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对受害人骨折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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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该确认顾客自己在商场遭受人身损害是否是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界定商场是否承担责任的核心在于,其是否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对顾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的义务。商场未在易产生危险的位置采取防护措施,应对顾客摔伤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若顾客作为一个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外出消费过程中也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若因为顾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害,对其自身受到损害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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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商场发生人身伤害时,应根据商场和顾客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双方的责任分担份额:如果双方责任处于对等或公平的层面上,则相应减轻商场方的责任;如果商场存在重大过错,而顾客只有一般过错或没有过错的情形下,则商场承担完全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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