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合同不成立原因有哪些呢,法律上的标准有哪些

时间:2023-11-20 作者:张掖律师

口头合同不成立的原因包括如下:
1、当事人没有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2、承诺不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百八十四条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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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不成立的原因主要有: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3、合同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的内容不确定或其约定的义务不可能履行;
5、双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
6、法律规定只能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等其他原因。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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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不成立的原因包括:
1、双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
2、法律规定只能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
3、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4、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5、合同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6、合同的内容不确定或其约定的义务不可能履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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